《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第1款做出修改。取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
修改后,本款的内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我国的立法体系
第四版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三、交通事故保险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五、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