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一直在追寻正义的路上。在西方,有以柏拉图的城邦正义论和罗尔斯正义论等为代表的正义思想,而在中国,正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的儒家,是我国的一种具有源远流长历史的传统思想。因此,从孔子、孟子及荀子的经典论述中寻找到中国传统正义思想的智慧,厘清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系统框架,既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再次挖掘,也是对当今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启示,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一、“仁”是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价值基础
(一)先秦儒家之“仁”的含义
“仁”在先秦儒家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先秦儒家的各大学者都以“仁”作为正义思想的出发点,认为正义源自于主体之“仁”。纵观先秦儒家的经典论述,比如《孔子家语》《孟子》《中庸》等,“仁”这一字被反复提到,这可以体现“仁”在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先秦儒家思想中,“仁”可以释为“人”,“仁者,人也。”在先秦儒家看来,“仁”是人作为人、成为人的根本和道德底线,人只有具有仁德,才能立身为人。同样,“人道”也就是“仁道”,在先秦儒家以天、地、人构建起的三才之道中以“人道”为大,因此也可以说是以“仁道”为大、为本。总的来说,在先秦儒家中,“仁”便是“人”,“仁”便是人在寻求自身价值、实现人生中必须具有的内在精神。
(二)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
1.孔子正义思想中的“仁”
孔子在“樊迟问仁”中以简洁精确的语言赋予了“仁”含义,即“爱人”(《论语·颜渊》),这被视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高原则,也被视为其正义思想中最能体现平等的原则。处于动荡时期的阶级社会中的孔子提出了“泛爱众”的口号,从中可以看出,孔子所要求的“爱人”是平等的,是广泛的,是爱包括奴隶主阶级、下层平民和奴隶在内的一切人,不论身份的高低,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被仁者所爱。而“仁”是最高原则,孔子认为其必须包含众多隐含正义的道德要求,比如孝悌、智慧、恭敬、勤敏、诚实等。在讨论“仁”是正义的价值基础时,孔子认为“仁”是高于正义的,指出合乎“仁”的不一定都是正义的,但是不正义的一定违背了“仁”。孔子没有将“仁”停留在个人层面,而且将其推向了世间万物,“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万物都将随着四时而运作,应当去怜爱并有节制地去使用。这些理念虽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无法践行,但也充分体现了孔子正义思想一定的合理性。
2.孟子正义思想中的“仁”
孟子对“仁”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指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万物”(《孟子·尽心上》)。他认为“仁爱”要从爱己出发,以此外推到爱亲、爱民、爱万物。孟子正义思想中的“仁”多从“仁政”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实行仁政之人必定有仁爱之心,有仁爱之心必定能够得到人心,治理天下。孟子曾多次谏言当权者实行仁政,指出只有拥有仁义的政治制度,统治者才能够感化民众,天下才能实现太平和正义,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实施仁政的主张:一是要求治国有道,即以王道宣扬仁义;二是要求以人为本,即要爱人民、亲人民,与民同乐。总体来说,孟子的“仁”追求的更多是以仁心、仁政来实现富国安邦,以“仁”为基础实现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
3.荀子正义思想中的“仁”
荀子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仁爱精神,但与孔子和孟子相比较,荀子正义思想中的“仁”有着更加浓厚的现实主义色彩。荀子指出:“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陋,补贫穷”(《荀子·王制》)。其所认为的仁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上的,是建立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之上的。荀子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不能遗漏任何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当在生活条件上给与其充分的帮助,这样才能在以“仁”为基础的制度中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二、“义”是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实质要求
(一)先秦儒家之“义”的含义
在中国传统文明体系之中,“正”和“义”二字多是分开来使用的,大都是以“义”字来集中代表“正义”的内涵。虽然荀子较早使用了“正义”一词并对其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但是在儒家思想中,“义”字便是正义的表达,是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实质要求。早在甲骨文中,由“羊”和“我”会意而成的繁体字“義 ”就已经出现,“羊”指代味美的食物,“我”指代手持兵器,于是“義”字便可以理解为“手持兵器公平地向人们分配羊肉”,代表公正、正义之词义。先秦儒家学者们对“义”的理解极为丰富深刻,“义者,宜也”(《礼记》),其从“宜”字出发,将“义”理解为“应当”“应该”的绝对命令,认为“义”是道德主体进行自我判断、自我裁决的道德律令,是处理君臣、长幼、兄弟等关系的道德准则,同时也是平衡义与利的首选价值。总之,在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之中,“义”字集中代表着正义,是正义思想的核心实质。
(二)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义”
1.孔子正义思想中的“义”
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系统论述“义”的思想家,其在《论语》中对“义”的论说十分丰富,比如有“好义”“行义”“闻义”“义之与比”等等,但他并没有直接定义“义”的意涵,而是对其进行了多重的理解。首先,孔子将正义思想中的“义”理解为合理、公道,理解为一种准则,是行事的标准,合于义的,就是合理的、善的,不合于义的,就是不合理的,恶的。正义所要求的当然是合理和当做之事,“义”是正义之质的一种规定。其次,孔子将正义思想中的“义”与理想人格的实现相互联系,认为“义”是道义,是一种精神价值和一种德行。“君子以义为上”(《论语·微子》),在孔子看来,义是第一位的,当义与利有冲突和对峙的时候,个人作出的选择应当是义,是捍卫人间的正道和正义,这是成就自我理想人格必有的品质。
2.孟子正义思想中的“义”
孟子正义思想中的“义”既继承了孔子之“义”,但相较于孔子的“义”又更加的严格。一方面,孟子承袭了孔子将“义”视为个人道德素养的正义思想,并将其进一步深化,认为“义”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是高于自己的自然生命的,“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在具有无上价值的生命面前,公道与正义更为至上。不仅如此,孟子所超越孔子的是,提倡将“义”内在化,他认为“义”会凝聚成一种不可战胜的力量,并将其称为“浩然之气”,这一精神将在危急时刻给予人们力量和希望,鼓舞人们以正义之名战胜邪恶。古往今来,有无数的中华儿女在这种信仰的鼓舞下捍卫了民族大义。另一方面,孟子所主张的“义”是整个社会生活之义,是朝着建构社会制度而行的具有实践性的“义”,他通过“义”与“利”之间的对照辨析,强调了“义”的目标,认为统治者不应过度滥权,剥夺人民合理的权益,而应将“利”放到“义”的框架之内,以此保障百姓的应有权利。
3.荀子正义思想中的“义”
荀子对正义有着认真严肃的思考,他是将中国传统正义论推向新高度的思想家。“正”与“义”合成一词最早始于《荀子》,书中共有四处出现“正义”,其中有三处与当前所讨论的社会正义概念相关。在荀子的正义思想中,“义”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既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内涵十分丰富。首先,在荀子看来,“义”是社会的道德基石。荀子指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荀子将“义”视为人类与其他万物相区别的内在道德属性,认为“义”是人性的根据和保证,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合理性、正当性的道德规范。这一点与孟子的“义”可内化、可以转化为精神力量是相通的,同时也将其进行外化。其次,荀子将“义”推向社会系统的运转层面,提出社会秩序的运作与保护必须有“义”作为其支撑。在存在富贵贫贱的差异社会中,机会正义和相应制度的建立会使正义真正落实,理想的正义社会才会实现。荀子这一集现实与理想色彩为一体的正义思想,为后人对正义的思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礼”是先秦儒家正义思想的制度保障
(一)先秦儒家之“礼”的含义
中华民族一直有着重礼的民族特色,在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中,“礼”字也有着重要的地位。《说文解字》中指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履”即实行、实践,“事神致福”即祭拜活动,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最初的起源是用于祭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礼”逐渐演变为礼仪之义,走向了现实政治的层面,在周代形成了礼乐制度,“礼”有了等级制度之义。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思想家们赋予了“礼”更为丰富的功能与意义,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家们也对“礼”进行了充分的论说,将“礼”视为一种调节社会关系和约束行为规则的外在的制度规范,认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以“礼”作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是非曲直。可见,在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中,“礼”具有制度保障之功能,是实现正义的外在基本原则。
(二)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礼”
1.孔子正义思想中的“礼”
孔子对“礼”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据统计,“礼”在《论语》中共出现70多次,依据不同的语境和话题,有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孔子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提出“礼”是立身之本,是道德修养之形式,是追求仁的外在形式。“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在孔子看来,“礼”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修养、是否能成为君子的标尺,所以礼也成为儒家弟子的必修课,并以“有礼无类”的主张提倡全民礼学教育。
其次,孔子认为“礼”还可以作为统治者治国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则。他认为“礼”从属于“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以“礼”来管理人民,治理国家,就会有合乎仁义和正义的制度体系。
2.孟子正义思想中的“礼”
孟子正义思想中的“礼”吸收了之前的优秀思想成果,从而形成了独具风格的礼学思想,具体可以从以下方式来理解。
首先,孟子继承了孔子“礼”为立身之本的思想,并以心性论为依据,指出“礼”本就存在于人的体内,是人的内在属性。一方面,孟子认为“礼”是个人在行为处事方面的指导,是道德高尚之人的必有品质,个人遵守礼节,行事有礼,才能成为正义社会的主体。另一方面,孟子指出“礼”是君子本性,在自身的不断修养下,“礼”会由外在的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在这自化过程中,“礼”会将人性的美好激化,使人处于乐观状态,从而起到治心的作用。
其次,孟子认为“礼”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他指出社会各阶级要遵守“礼”的原则,具备“礼”的观念,可通过“礼”与“乐”的配合来教化百姓,以此来维持存在已久的等级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3.荀子正义思想中的“礼”
荀子重礼,在关于礼的多个方面都做了比较系统的思考,他所想要建立的正义平等的社会是以“礼”为标准的。
首先,从个人层面来看,荀子认为“礼”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总纲,是具体渗透到个人生活中的,没有“礼”就难以克服人性中的恶,敬、孝、惠等美德都在礼的统领之下,必须以礼为其标准。而每一社会成员都要依据其社会角色确定其道德身份,确定其礼仪规定,从而保证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荀子拓展了“礼”的实用性,认为“礼”是礼制、礼法,其在经济、政治、伦理等方面都发挥着制度规范的作用。它使这个社会有了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四、结语
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拥有博大精深的内容,“仁”“义”“礼”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内涵值得我们去挖掘和学习。在当前倡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时代,先秦儒家正义思想中的仁爱精神、正义原则以及与当时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具体制度规范也在得到重新认识,实现新的转化与升华,以此从历史积淀中汲取文化养分,结合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当代构建公平与正义社会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借鉴。
来源:《汉字文化》2022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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