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蕴含着大量且珍贵的经典管理思想,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挖掘与借鉴。无为思想是古代先贤的智慧结晶,是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但其他思想学术流派亦对其有所论述,韩非子就是其代表人物之一。相较于老子的无为而治,韩非子的无为思想更加注重实用,更能够为单位领导的实践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一、老子与韩非子无为思想的比较
(一)老子的无为思想
老子是无为思想最著名的诠释者,无为思想也是老子思想的核心逻辑所在。《道德经》是老子思想的总结性描述,其从道、自然、法等多方面的关系展现出古代君主应如何无为而治。
《道德经》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是万事万物的行为准则,遵从自然的最高境界也就是道,道不是超越于自然之上的存在,而是顺应自然发展规律的一种状态。遵从自然、顺应自然也就是无为,因此,在老子的思想中,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对自然发展过程进行干涉与改变。对于君主治理国家而言,同样需要遵从自然的无为而治,老子将其具化为遵从民之自然。“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即为君主,在君主不对百姓生活进行过多干涉时,百姓能够自化、自正、自富、自朴,安定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君臣关系都能得以实现。老子认为,君主只有顺应百姓、社会的自然发展,才能够避免权力滥用,其本质是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基于这种逻辑,老子是非常反对法治的,“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提出,当君主颁布了过多的规章、制度、禁令以及法律时,人民生活不仅得不到提升,反而会陷入混乱,因为这是与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相悖的。
(二)韩非子的无为思想
韩非子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但其诸多思想或是源于道家,或是产生于对道家思想的批判过程中。《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即描述了道家与法家之间的关系与渊源。韩非子思想受到老子的影响,并对老子的无为思想加以转化,形成自身的核心理论。
韩非子崇尚法治,认为法与道之间是现象与实质之间的关系,“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法条同饥饿时进食、寒冷时添衣一样,是自然出现的,是道的一种展现,所谓“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按照韩非子的论述,法是道的具体体现,是产生于“自然”这一本源基础上的,是符合规律的,君主治国理当加以运用。韩非子赋予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权威性。韩非子认为,无为而治是建立在良法善治基础上的,君主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去治理国家,才能够实现佚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相比智慧、智能,法律对于治国的功能更为显著,如果君主以智治国,就会劳而无功。在反对人治方面,韩非子与老子的观点是一致的,老子也认为,“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但老子认为,国家治理应遵从自然法则的玄德以实现无为而治,韩非子则认为良法是无为的基础。对于何谓良法,韩非子认为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人情,符合人情也就是遵从自然;二是君主自身守法,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手段,而非施加暴政的工具。
(三)老子与韩非子无为思想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韩非子与老子之间是一种“援道入法”的关系,二者都对道、法、无为等进行了分析,但在思想实质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为的自然逻辑与法治逻辑的差异。老子认为,无为而治就是遵从自然的治理,君主应减少对社会的干预,而不是以主观行动来影响社会的自然发展。韩非子认为,无为而治是建立在法治逻辑上的,当君主以各种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时,也就实现了从无为到无不为的转变。第二,排法与重法的差异。老子认为,法的实施容易造成君主对自然秩序的干涉与破坏,与道是相违背的,因此,法具有恶的属性,应被排斥在治国理政之外。韩非子认为,法就是道的展现,二者之间是相一致的,君主应通过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来达到“善治”。从本质上来说,老子强调的是对君主权力的限制,韩非子则是以法来赋权君主。第三,抽象理论与具体实践的差异。老子对于道、法、自然的描述都是抽象的,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描绘,但在现实中难以具体实行。韩非子的无为思想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各种法律与制度将“道”“自然”等形而上的概念转变为各种形而下的步骤、方法。此外,韩非子将其无为思想与法家的法、术、势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手段与技巧,对君主治国理政具有更加实际的指导意义。
本文着眼于韩非子无为思想与法、术、势之间的结合,探析其中所蕴含的管理智慧如何在现代单位管理中发挥作用,期望韩非子的无为思想能为单位领导者提供具体的管理技巧和途径。
二、以法促无为:科学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不管是老子还是韩非子,都是从广义视角对法进行分析的。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涵盖各种规章、制度、条例、政策等。现代单位中的“法”,也就是其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章程。按照韩非子无为思想的基本逻辑,单位领导者应通过科学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奉法而无为”。
(一)科学制度构建与完善
良法是韩非子阐释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其与老子对法出现不同认知的重要基础,只有良法得以制定与实施,才能够避免君主暴政,“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韩非子强调立法应坚持利民原则,只有利民之法,才能够得到臣民的认可,才能够保证臣民自觉遵守,才能够实现君主无为而治。单位领导者在管理过程中也要构建科学制度,并不断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在现代单位情境下,利民原则的具体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在内部视角下,利民就是要符合单位成员利益,既能够增加单位成员收益,又能够营造一种良性发展氛围,促进单位持续成长;在外部视角下,利民原则表现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遵从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事业单位要体现公共服务原则、企业应遵守对顾客负责原则等,通过社会伦理与社会责任履行,进一步获得单位内部的一致认同,增强单位制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二)制度实施与下属执行
利民之法的严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要求,韩非子通过君主对臣民的赏罚论证了法律执行与君主无为之间的关系。“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韩非子认为,良法的真正实现就是君主能够贯彻执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臣民进行赏罚是君主遵守法律、治理国家的关键。只有信赏必罚,才能够激励智慧和勇敢,才能够使人性中的邪恶得到规避。在信赏必罚的保障下,君主的命令即便是远隔千里也能够得到下属的有效执行,结果就是君主无为而下属有为。在现代单位管理中,领导者同样要保障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以奖惩激励制度为例,领导者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奖罚分明,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对单位成员进行正向引导与示范,以减少其越轨行为,使其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岗位要求开展工作。
(三)岗位与人力资源管理
领导者能否实现无为而治,与下属的能力、作用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说,只有下属能力出众且在岗位中发挥应有作用,领导者的无为而治才有可能实现。“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韩非子认为,当臣民都在恰当职位展现其所长时,君主就能实现无为而国强。那么,如何才能够保障臣民之长得到充分发挥呢?韩非子提出要依法择人、依法用人,减少君主主观意志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体现,“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思想的核心是将选人用人的标准法制化,减少人为意愿的干预,这样选人用人的秩序就能得到维护,从而使得臣民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韩非子的这一思想在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选任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是其中的代表。在单位管理中,领导者也应制定、完善、执行岗位技能标准、职位聘任要求等相关规定,促进人岗匹配,展现人力资源应有优势。
三、以术促无为:管理技巧的运用
在韩非子看来,术的作用是揭露臣民中隐藏的可能会对法产生破坏的各种弊端,而术的运用就是君主通过预防和减少破坏情形来保障法的有序运行。这在现代单位管理情境下就涉及领导者的管理技巧运用。
(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韩非子所论述的无为并不意味着君主在国家治理中是一种透明状态,而是通过君主权威的压力使臣民遵守社会等级、法律规范、职责操守等自然秩序,自我管理。因此,君主的地位以及权力是保障无为而治的根本因素。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君主自主遵守秩序,以实现无为而治为重要目标,也需要君主避免受到臣民的不良影响,对臣民进行正面引导。为此,韩非子提出了君主要隐藏个人好恶的观点。“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韩非子认为,法律应成为君主治国理政的唯一手段,因为事实表明,法律的奖惩效果要显著高于君主的好恶。这告诫单位领导者,在单位治理中要更多地依靠规章制度进行人财物的管理,避免凭借一时的情绪做出非客观性的判断。领导者要有意识地隐藏自身的喜好、兴趣,以一种理性、公正、客观的形象出现在下属面前。这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下属的投机贿赂行为,也能够使自身形象更加符合领导者的角色要求,给予下属积极导向。需要指出的是,“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管理之术并不是领导者要故作清高,而是在关键问题上保持一种公平公正的态度,减少在单位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在不涉及原则问题时,领导者依然可通过情感治理、人情治理来维护与下属之间的关系,实现单位管理中情、理、法的有效结合。
(二)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曰:“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韩非子认为,君主有效控制臣民的手段有七种,其中“众端参观”位于首位。所谓“众端参观”,即多方面论证下属言行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韩非子提出,只有提高臣民犯错成本,其恶性才能够停止,这里的关键在于“知”,也就是君主能否察觉到臣民的不法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举措即“众端参观”。韩非子所论述的“众端参观”,一是自上而下的君主对臣民的监督与观察,二是自下而上的民众对官员的监察。在此基础上,君主能够获得比较真实的臣民行为情况。现代单位管理的重要基础是领导者对管理范围内的岗位要求、下属能力以及人际关系具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还要多方面听取下属的意见和建议,以适时更新的信息保证单位管理的精准性。为此,领导者要加强对单位各种情境、人物的观察,了解下属的工作情况,对出现问题的下属给予相应惩戒。在此基础上,领导者还要鼓励单位成员积极建言,多方了解管理信息,为单位宏观政策制定与制度改革、微观绩效评估与成员奖惩提供科学支撑。
四、以势促无为:领导权力的分散与集中
“势者,胜众之资也。”在韩非子的理论中,势是一种符合自然秩序的君臣之间的等级关系,或者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势能、位差。韩非子认为,势是君主管理臣民的资本,只有合理地运用势,君主才能够实现无为而治。在现代单位管理情境下,势就是领导权力,合理用势即领导者有效进行分权与集权。
(一)分权以提升下属工作积极性
韩非子认为,君主无为的关键在于臣民有为,而这需要君主权势的扩展与繁殖。“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运用权势帮助臣民完成自身职责是君主英明的体现,这种状态越接近自然,越意味着君主能够实现无为而治。韩非子提出的权势繁殖,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即为分权,也就是领导者将自身的部分权力赋予下属,使下属拥有更多的工作自主权,同时提升下属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分权一直是领导学、管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韩非子的思想可视为古代先贤对分权的一种尝试。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现代单位管理中的领导分权是一种更加微观的治理方式,其涉及分权时机、分权对象、分权程度等诸多问题。这需要领导者根据具体管理情境实施精准分权,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分权激发成员、团队乃至整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二)集权以维持单位的正常秩序
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是很多单位在分权与集权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韩非子的思想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可借鉴的突破口。韩非子认为,君主可进行分权,但要避免君主权势被瓜分,这就要求君主牢牢地掌握奖惩权。“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奖惩权的集中是君主进行分权的前提,因为君主能够根据分权的效果来决定下一步是继续分权还是收回权力。在现代单位管理中,分权更多的是对事务性权力进行下放、分享,而不是全面分权,领导者要以监察权、奖惩权的集中来保障分权有序进行。领导分权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减少,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决策、监督方面,有助于领导效能和领导水平的提升。因此,按照韩非子的分析,领导者的集权与分权应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单位领导者应充分发挥集权与分权的优势,通过监督、考核、问责等集权操作维持单位正常运行,同时提升分权绩效。
(三)树立正确权力观与避免权力滥用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逻辑在韩非子的思想中已有体现,但这里的“水”并不是人民,而是权势。韩非子认识到,权势具有显著的双重性,君主能够利用权势促进国家治理,但也很有可能因权势引发暴政,最终结果就是失去权势。“故势有不可得,事有不可成……因可势,求易道,故用力寡而功名立。”韩非子认为,尧、舜、禹是圣王,自会知晓权势的运用方式,但绝大多数君主都是普通人,要学会克制,避免权势滥用,这样才能够功成名就、无为而治。在古代,君主的权力来源于血缘、继承,在这种情况下,韩非子依然强调君主要避免权力滥用,那在现代单位情境下,领导者更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保障领导权力的有序运行。现代单位中的领导权力属于法理型权力,或者是法理型权力与魅力型权力的结合,其更多地偏重于公权力。因此,领导者要注重自身权力的公共属性,避免将其视为私物。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领导者要坚持民主式领导风格,主动听取他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单位要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体系,确保领导权力在科学框架内有序运行。
韩非子的无为思想源于老子,但又增添了法家的独特性,其认为无为而治属于一种目标和追求,需要君主要遵从法律秩序,通过综合运用法、术、势来达成。韩非子的无为思想相对于老子具有明显的实践性,能够为现代单位领导者提供更加具体的启发与借鉴,使其更好地进行单位管理,朝着无为而治的目标不断努力。
来源:《领导科学》2022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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